近日,兰考县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城区开展酒驾醉驾交通违法统一整治行动中,一车辆乘坐人辱骂执勤交警,最终,乘坐人庞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21年1月9日21时,兰考县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城区振兴路与健康南路交口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一辆黑色奥迪车浙FY***T的女驾驶员在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坐在副驾驶的庞某辱骂执勤交警,严重影响交警执勤。随后,庞某被带到兰考县公安局桐乡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经公安机关教育,违法行为人庞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辱骂行为做出深刻检讨。目前,庞某因寻衅滋事已被兰考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警察没有执法权威,社会就没有安全保障,受害的只能是遵纪守法的广大市民。交通警察作为交通法律法规的捍卫者,身上肩负的是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只有公正严明的执法,才能更好的捍卫法律尊严,守护市民的交通出行安全。对于他们执勤执法的过程如有异议,可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提出行政复议,切不可因一时之气做出辱警以及袭警的行为。
民警提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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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兰考县交警大队一中队兰考县公安局桐乡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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